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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科学合理划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储存放射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工程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历史自然文化区 历史风景区 风景名胜区 历史名胜区
鸭绿江风景名胜区、凤凰山风景名胜区、青山沟风景区 鸭绿江风景名胜区、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医巫闾山风景名胜区 凤凰山风景名胜区、青山沟风景名胜区、虎山长城风景区 北普陀山风景区、笔架山风景区、鸭绿江风景区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
风景名胜区应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协调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置各类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确定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高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高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高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口数量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商业开发规划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应划分核心景区、缓冲区和协调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确定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的选择、布局与规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等21个风景区开会,此外的风景区可以开会。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