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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标签应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药品包装必须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可以附带本企业其他产品的介绍材料 说明书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标签上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上可印有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药品标签上应有指导安全,合理用药的文字和资料 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药品不良反应尚不清楚的,药品说明书中可不列【不良反应】项目 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项目下应当包括孕妇、哺乳期和慢性疾病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药品说明书【药品名称】项下应注明汉语拼音 药品内标签包装尺寸过小无法标明所有内容的,内标签至少应当标明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药品说明书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注射剂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口服缓释制剂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 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该药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检查标签、说明书,应注意外包装与内包装的标签是否一致,标签是否贴正,有无漏签或掉签现象 毒性中成药及外用中成药必须在标签上和说明书上注明规定标志 进口药品不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标签应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药品包装必须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可以附带本企业其他产品的介绍材料 说明书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说明书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注射剂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口服缓释制剂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非处方药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以印有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资料,但不得超过包装面的二分之一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应加注警示语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禁用”字样
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觎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 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是实样,不可以是设计样稿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药品的标签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标准、准确 药品包装可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非处方药说明书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药品包装可以夹带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 药品说明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 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该药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检查标签、说明书,应注意外包装与内包装的标签是否一致,标签是否贴正,有无漏签或掉签现象 毒性中成药及外用中成药必须在标签上和说明书上注明规定标志 进口药品不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
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科学、易懂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专有标志 非处方药的每个基本销售单元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按照药品的安全性,分为甲乙两类
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 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是实样,不可以是设计样稿
加注警示语是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在药品包装上加注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