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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提交材料包含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高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功能在相应环境中的合理性 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前,可以编制规划纲要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国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做好风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直接依据 风景名胜区总体不必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同保护要求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风格、体量、规模等作出明确要求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是由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只要求具备规划设计资质,但并没有明确其资格等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要求具备乙级以上(甲级或乙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承担
发展的优势与动力 规划的形式及其用地布局 发展的潜力与结构分 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 发展的矛盾与制约因素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己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从严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自然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均有权查阅,个人无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下来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下来后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城市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游览设施规划 保护培育规划 近期建设发展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