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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自报入口站点 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 按最短路径收费 本路段最远站点收费
调换通行凭证 超时车辆 无通行凭证 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
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交应交通行费,处以补交通行费5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责任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查实为转驳货物、更换拖头、假冒军警车的车辆,需补交应交通行费,并处以1至2倍罚款。 经查实为J形行驶的车辆(途中调头),按查实车辆实际行驶线路的里程和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按入口收费站至U型转弯地点最近的收费站的费额标准计收往返通行费; 能确定行驶路线的,按实际行驶路线的里程和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根据时速70公里/小时、进入高速公路的时间计算行驶里程,按照该出口收费站所在路段同类车型的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伪造通行凭证 损坏或丢失通行凭证 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 调换通行凭证
复合卡使用时,以卡内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来确定车辆最短行驶路径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高速入口收费站可向车辆发放纸质缴费凭证作为通行凭证。出口时,以车辆实际行驶路径为计收通行费的行驶路径 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至驶离之间通行经过的路线为车辆实际行驶路径 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
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五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妨碍车辆用户使用路网允许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交纳通行费; 全省高速公路采用统一的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行。
伪造、调换通行凭证 冲卡的车辆 损坏或丢失通行凭证 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