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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原设计、施工资料及现状作详细调查,必要时还应对地基及基础进行鉴定 在选择加固方案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采用加强上部结构刚度的方法,减小地基的不均匀变形 在进行加固施工期间,可不进行沉降观测,加固后再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 在进行加固施工时,应对临近建筑和地下管线进行监测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 压实宽度应小于路堤设计宽度 堆载预压的填料宜采用路基填料,并分层压实 沉降稳定的标准应采用双标准控制
充水试验采用洁净水 试验水温不低于5C 充水试验的同时进行基础沉降观测 放水过程中应关闭透光孔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 压实宽度应小于路堤设计宽度 堆载预压的填料宜采用路基填料,并分层压实 沉降稳定的标准应采用双标准控制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确定 布设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蒯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应对原设计、施工资料及现状作详细调查,必要时还应对地基及基础进行鉴定 在选择加固方案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采用加强上部结构刚度的方法,减小地基的不均匀变形 在进行加固施工期间,可不进行沉降观测,加固后再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 在进行加固施工时,应对邻近建筑和地下管线进行监测
应对原设计、施工资料及现状作详细调查,必要时还应对地基及基础进行鉴定 在选择加固方案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采用加强上部结构刚度的方法,减小地基的不均匀变形 在进行加固施工期间,可不进行沉降观测,加固后再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 在进行加固施工时,应对临近建筑和地下管线进行监测
一般应布设成附合或闭合水准路线,且尽量把各个沉降观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之内 特殊情况下,无法把沉降观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之内时,必须作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测,以确保观测质量 对于需快速监测的建筑物,不允许形成正常水准路线时,应采用进行过严格的角检验与校正的水准仪采用多个后视、一个前视的方法进行快速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中的水准测量,在不同的观测周期,最好采用同仪器、同标尺、同时间段、同观测者及同水准路线,以削弱系统误差对观测成果的影响
IV 级围岩需要进行沉降观测 隧道沉降变形观测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隧道沉降变形观测应以仰拱(底板)沉降为主 单座隧道沉降变形观测断面总数不应少于 1 个 隧道洞口至隧路、桥隧分界里程范围内观测断面不应少于 1 个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载情况而定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比的大小判定
沉降观测、位移观测 倾斜观测、裂缝观测 沉降观测、裂缝观测 A和B
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5个 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 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 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设备基础对安装精度的影响主要是沉降不均匀和强度不够 设备安装调整检查合格后,基础若强度不够、或继续沉降,偏差会发生变化,影响设备的安装精度 设备安装应在基础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 找正调平应在沉降观测确定基础稳定前进行,或在基础稳定后作最终调整 找正调平应在沉降观测确定基础稳定后进行,或在基础稳定后作最终调整
在评价范围内设立地面气象站,站点设置应符合相关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 一级评价的补充观测应进行为期一年的连续观测 二级评价的补充观测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进行连续观测,观测期限应在2个月以上 补充地面气象观测数据不能作为当地长期气象条件参与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砂土地基2年 黏性土地基5年 软土地基10年 砂土地基4年 软土地基15年
是保险共有的概念 不固定 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中责任期限的概念相同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直至回填土完工。 普通建筑施工阶段沉降观测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工业建筑施工阶段沉降观测可按回填基础、柱子顶板施工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阶段分别观测。 当最后5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以认为建筑沉降已进入稳定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