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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中外法学家在法的概念上已经达成共识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性要素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立场,即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或自然法的概念 以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为主要代表的分析主义法学,属于非实证主义法学
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的反人道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 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人们对“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 法的合目的性应优于法的安定性
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恶法亦法 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 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 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 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 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