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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药品1年。 《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可跨年度)
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满3年以前 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满2年以前 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3年以前 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2年以前 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前1年以前
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备查 蛋白同化制剂应储存在专库或专柜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经营泛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货质证明材料,建立落户档案 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
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药品批发企业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药品批发企业的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发药,处方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药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首次进口药材的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蛋白同化制剂进口准许证 麻醉药品运输证明
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蛋白同化制剂应储存在专库或专柜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纸质证明材料,建立客户档案 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书目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接着销售,但应当严格依据处方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可申请跨年度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有效期一般为1年 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需有《进口准许证》 进口药材需有《进口药材批件》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 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 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1年备查
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留两年备查 蛋白同化制剂应储存在专库或专柜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纸质证明材料,建立客户档案 药物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
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蛋白同化制剂应储存在专库或专柜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纸质证明材料,建立客户档案 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