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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可以以他人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由钱某自主选择 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因丧失保险利益而自始无效 保险合同自双方离婚之日起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 因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要签订保险单,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要式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投保人以支付保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具备有偿性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和承诺两个步骤后完成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活动的各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开始履行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已丧失保险利益,合同失效 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王妻仍可领取保险金 该保险合同有效,但王妻不应该领取保险金
同一保险合同中仅限于单一的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界限,是保险人承担的基本义务
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任 原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任 再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任 原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契约责任
保险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 保险合同解除以后,合同自始无效,但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妨碍当事人之间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保险中,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中止后,保险人经催告可以解除合同 效力中止后,保险人可不经催告立即解除保险合同 效力中止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该条款产生部分效力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 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设立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设立 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
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具有意义,但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意义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
合同无效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通常来说,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人身保险实践通常都将交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规定有等待期条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承担的时间早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