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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下达处理决定
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不需当事人申请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承办,须当事人申请 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受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面积较大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 由当事人提供
查明事实,分清权属关系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任何调解书都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 仲裁处理 搁置争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调解应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久拖不决 通过调解方式获得的调解书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新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调解,减少行政诉讼
调解的原则 调解的概念 调解证据的取得 调解书及其效力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调解的原则 调解的概念 调解证据的取得 调解书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