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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汉唐律直接继承 《法经》六篇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否定 《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未被后世封建法典继承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篇目 改为七篇 名例律列于律典之末 律后附敕 律疏结合
该条规定的是“亲亲得相首匿”,它是《唐律疏议》首次确立的 该条规定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表明儒家伦理不得危害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 该条所规定的“亲亲得相首匿”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西周“七出”、“三不去”为后世法律制度所继承 汉代“秋冬行刑”制度影响到唐、明、清时期 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北齐律所确定的法典篇目体例为唐、宋、明、清法律所继承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宋刑统》在篇下分门,并且整个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期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