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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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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汤姆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汤姆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与汤姆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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