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到审评结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 安全性的, 审评机构应当进行核实, 并自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 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补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 并注明“补发” 字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 6 个月 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