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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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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程序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处置  立法的宗旨及调整的范围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丙公司及全体股东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3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丙公司及全体股东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1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丙公司及全体股东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买权  内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1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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