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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国债回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 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 上级财政部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仅由售房单位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国债回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二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意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二级市场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业主首次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60日内,将应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予代收代管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有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5% 业主首次缴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3%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20日内,将应当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维修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公有住房管理单位 公有住房使用单位
业主大会 大部份业主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业主委员会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从市场购买二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