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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850万元人民币支付 按1650万元人民币支付 按双方另行协商的数额支付 按中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支付
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乙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万元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先行垫付的1000万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共同诉讼人 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1亿元结算工程价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8000万元结算工程价款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7月1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8月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乙公司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售楼合同 乙公司应当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共同诉讼人 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 丙公司无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 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1.2亿元的债权 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
某丙不得起诉甲公司,法院不宜受理。 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将乙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某丙可以向甲公司主张500万元 某丙可以向甲公司主张6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1亿元结算工程价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8000万元结算工程价款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7月1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8月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乙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万元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先行垫付的1000万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乙公司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无权主张抵销 甲. 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因抵销而消灭 甲. 乙公司之间关于工程合同债务不得抵销的约定无效
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 丙公司无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 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1.2亿元的债权 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直接向甲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