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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时间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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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二级体力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每次超过20公斤的间断负重作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3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3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每次超过20公斤的间断负重作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5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个月以上  5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上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予以辞退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间,因其工作能力下降,用人单位可适当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也享受一定产假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体力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3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_T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3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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