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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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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原则上不属于立法解释  《刑法》240条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由此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此为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而类推解释是在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对事实的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入户抢劫”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这一解释属于缩小解释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刑法》第240条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由此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此为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而类推解释是在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对事实的比较  对于《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过失犯前款罪”,是否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联系《刑法》第115条与第119条的规定,得出否定的结论,此种解释方法属于补正解释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的内容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刑法》第240条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由此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加重法定刑,此为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而类推解释是在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对事实的比较  对于《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过失犯前款罪”,是否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联系《刑法》第115条与第119条的规定,得出否定的结论,此种解释方法属于补正解释  
导致该婴幼儿死亡  出于出卖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完成了该行为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谋取利益的目的  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杀害被绑架人的  
偷盗婴幼儿,以出卖为目的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偷盗婴幼儿,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  偷盗婴幼儿,以自己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偷盗婴幼儿,以自己收养为目的的,成立偷盗婴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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