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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权人为取得土地租赁权就必须向出租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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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土地租赁  土地使用权出租  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  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转租  土地年租制  
国有土地租赁无期限限制  国有土地租赁是划拨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租金的缴纳方式比较灵活  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国有土地租赁是协议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有期限限制  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缴纳方式比较灵活  
支付期限  出租宗地的位置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租金标准  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有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因第三方的原因受到妨害,出租方有义务解除妨害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由出租方继续履行出让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可以将士地归为已有  出租方有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自然情况  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租金标准  出租宗地的位置  
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一经承租,就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土地租赁合同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上地使用权  承租人一经承租,就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4甲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年租制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租赁和土地年租制  
国有土地租赁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出租人,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  国有土地租赁权涉及两种登记,即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租赁发生在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如果变更原合同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无论签订还是转让土地租赁合同,都要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可以同时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有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因第三方的原因受到妨害,出租方有义务解除妨害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由出租方继续履行出让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可以将土地归为已有  出租方有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有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因第三方的原因受到妨害,出租方有义务解除妨害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由出租方继续履行出让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可以将土地归为己有  出租方有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对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可以实行长期租赁  租赁期限3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半年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不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规定了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的幅度  
国有土地出让是租赁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缴纳方式比较灵活  承租土地提前收回,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国有土地租赁与划拨一样,都没有对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有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因第三方的原因受到妨害时,出租方有义务解除妨害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方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人可以将土地归为已有  出租方有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