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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可争辩性 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成立后,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来说都具有拘束力
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撤销。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变更或撤销。 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行为成立便是合法有效的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作出以后,便产生不可变更性,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撤销 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但是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
行政行为成立后不论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成立后,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行政行为成立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得否认该行政行为的确定的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撤销或变更 一律都可以撤销和变更 报上级行政机关同意后,可以变更和撤销 无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确定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有不可争辩的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不可以变更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方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
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后不论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成立后,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行政行为成立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得否认该行政行为的确定的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