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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于乙,同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根据规定,该质押权应认定为尚未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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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行为无效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丙可以撤销该行为  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甲和乙各承担50%的损失  由甲进行适当补偿  
该买卖行为无效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甲和乙各承担50%的损失  由甲进行适当补偿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乙公司交付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约定,乙公司先行交付笔记本电脑,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该约定无效  
应当将华硕笔记本退回,要求交付IM笔记本  应当将华硕笔记本退回,且合同失效  可以要求将华硕笔记本退回,合同效力待定  此时质物以霍说笔记本为准,合同成立且生效  
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该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乙公司交付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约定,乙公司先行交付笔记本电脑,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该约定无效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虽然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但乙仍然不得留置甲的笔记本电脑  因乙替甲保管的物是可分的,乙无权留置甲交给其保管的全部标的物  在一个月内,甲支付了剩余的300元保管费,乙应将保管物全部交还给甲  一个月期满后,甲仍不履行,乙可以依法实现对电脑之外的物的留置权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乙公司交付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如果双方约定,乙公司先行交付笔记本电脑,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该约定无效  
若丙不同意、甲同意,则该行为有效  乙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若甲丙均同意,该行为有效  若甲不同意,该行为无效  
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若赵某期末考试成绩达到90分,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若赵某当年通过税务师考试,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在赵某22岁生日时,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若赵某拿到一等奖学金,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等到下次下雪的时候,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该买卖行为无效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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