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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所得税分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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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按月份数分摊计算纳税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70%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置成本× ** 成本分摊率  重置成本× ** 成本分摊率×( 1—所得税税率)  重置成本净值× ** 成本分摊率  重置成本净值× ** 成本分摊率×( 1—所得税税率)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70%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产生永久性差异  仅产生临时性差异  分别产生永久性和临时性差异  不产生差异  
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前期所得税  后期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50%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减2004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并同步调减所得税费用3.3万元  调减2004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并同步调减所得税费用6.6万元  调增2004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并同步调增所得税费用6.6万元  调减2004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并同步调减所得税费用9.9万元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人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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