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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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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未见好转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放弃自己的债权,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主持会议  乙银行委托某律师代理其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戊公司因其债权尚未确定,故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决定设立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7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主持会议  乙银行委托某律师代理其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戊公司因其债权尚未确定,故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决定设立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7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期限不超过2年  期限不超过3年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方案应当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拟定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乙银行在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丙公司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丁公司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戊公司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债权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主持会议  乙银行委托某律师代理其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戊公司因其债权尚未确定,故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决定设立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7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乙银行在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丙公司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丁公司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戊公司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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