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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29周岁,未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丁,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戊,女,42周岁,已婚,一子已上大学,有抚养能力
霍甲9000两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甲没有继承人 丙的儿子戊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甲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丁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
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乙在和其父甲的争执过程中,失手将甲推入河中致其溺亡。甲死前曾立下遗嘱,其财产全部由乙继承。 甲生前写下遗书,其财产由其子乙(20岁)丙(10岁)共同继承,甲死后,乙销毁该遗书并伪造一份由乙继承甲全部财产的假遗书。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某日,因情感纠纷乙将丙杀害,次日,甲因遭受打击心脏病发猝死。 甲生前遭到其子乙的虐待,在得知甲患有癌症后,乙幡然悔悟,尽心照顾甲并得到了甲的原谅。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
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甲的遗产应由乙继承 甲的遗产应由丙继承 甲的遗嘱应予撤销 协议部分无效,乙和丙应平分甲的遗产
乙 戊 甲的配偶和亲生子女丙、丁 甲的父母、祖父母、已经出嫁的妹妹和未成家的弟弟
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实际经济情况,是错误的判决 律师对乙所作的说明属于对法律的解释 将子女解释为未成年人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属于限制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一直有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应当支持丙的请求
由乙继承 由甲的亲戚继承 由乙的父母继承 由甲的姐姐继承
杨甲12000两 杨甲9000两.杨丙3000两 杨甲、杨乙、杨丙各4000两 杨甲、杨丙各4000两,余4000两收归官府
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