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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甲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其兄先亡有子乙,邻居丙经常照顾甲的生活起居。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留遗嘱。对甲的遗产处置合法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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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29周岁,未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丁,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戊,女,42周岁,已婚,一子已上大学,有抚养能力  
霍甲9000两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甲没有继承人  丙的儿子戊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甲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丁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  
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乙在和其父甲的争执过程中,失手将甲推入河中致其溺亡。甲死前曾立下遗嘱,其财产全部由乙继承。  甲生前写下遗书,其财产由其子乙(20岁)丙(10岁)共同继承,甲死后,乙销毁该遗书并伪造一份由乙继承甲全部财产的假遗书。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某日,因情感纠纷乙将丙杀害,次日,甲因遭受打击心脏病发猝死。  甲生前遭到其子乙的虐待,在得知甲患有癌症后,乙幡然悔悟,尽心照顾甲并得到了甲的原谅。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  
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甲的遗产应由乙继承  甲的遗产应由丙继承  甲的遗嘱应予撤销  协议部分无效,乙和丙应平分甲的遗产  
乙  戊  甲的配偶和亲生子女丙、丁  甲的父母、祖父母、已经出嫁的妹妹和未成家的弟弟  
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实际经济情况,是错误的判决  律师对乙所作的说明属于对法律的解释  将子女解释为未成年人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属于限制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一直有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应当支持丙的请求  
由乙继承   由甲的亲戚继承   由乙的父母继承   由甲的姐姐继承  
杨甲12000两  杨甲9000两.杨丙3000两  杨甲、杨乙、杨丙各4000两  杨甲、杨丙各4000两,余4000两收归官府  
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处分  甲死亡之前,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理由是无权代理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甲死亡之后,乙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丙得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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