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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 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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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 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在业务上存在长期往来关系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提供对外投资信息  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有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B是A企业的员工  B是A企业的上游企业  B是A企业的下游企业  B控制A的资金  
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标准比例为2:1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标准比例为5: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通过与其关联方自行分摊成本,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经营内容和方式  经营方针和政策  经营文化与理念  经营战略与价值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直属企业  
审核评估;调查调整  后续管理;查补税款  档案管理;协商谈判  调查调整;备案管理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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