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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的规定符 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78 年文本) 》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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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可以仅以数字组成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爱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可以仅以数字组成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分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一样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农业法》  
成员必须利用专利制度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成员可以利用专利制度以外的有效的专门制度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成员可以将专利制度和其他有效的专门制度相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成员必须利用不同于专利制度的有效的专门制度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目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违反社会公德的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期限为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6个月后  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对于不具备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品种权人对于宣告其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该品种的照片以及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期限为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6个月后  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对于不具备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品种权人对于宣告其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指令》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997 年英国植物品种法案》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算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算  藤本植物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果树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  观赏树木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农业法》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15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单位是专利局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单位是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5年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仅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植物品种,不包括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实用性  
仅以数字组成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以乡镇行政区划的地名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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