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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一件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5日,周某于2007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吴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4日,吴某于2007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郑某于2007年5月9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申请人王某邮寄发出了驳回决定,王某1月12日收到了该决定,并于2007年5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该PCT国际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因此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PCT国际申请的相关事务 申请人应当在2012年2月26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2003年4月5日出版的一本杂志 另一申请人乙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2年10月1日在国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甲于2002年8月2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2004年1月22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012年3月25日 2012年4月7日 2012年5月6日 2012年5月8日
该申请应当被视为于2009年7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在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3月5日之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缴纳宽限费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要求以国际阶段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的,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2003年4月5日出版的一本杂志 另一申请人乙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2年10月1日在国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甲于2002年8月2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2004年 2月22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4月7日 2015年5月6日 2015年5月8日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以附图补交之日作为申请日 由于申请人是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因此缺少附图将导致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将被驳回
该PCT国际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因此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PCT国际申请的相关事务 申请人应当在2014年2月26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可以选择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应在自2004年3月1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应在自2004年3月1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 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声明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查询信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讲明差错项目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收费收据及讲明差错原因的信函
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漏交附图副本将导致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 该申请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 该申请将被驳回
2003年4月5日出版的一本杂志 另一申请人乙于2003年4月3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2年10月1日在国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甲于2002年8月2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在2004年2月22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申请是以英文提出的 共同申请人之一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 未按规定填写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声明 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周某的一件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 2012年 1月 5 日, 周某于 2012年4月 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吴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 2014年 11月 24 日, 吴某于 2016年 5月 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6年 3月 2 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郑某于2016年 5月 9 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6年 1月 5 日向申请人王某邮寄发出了驳回决定, 王某 1月 12 日收到了该决定, 并于 2016年 5月 9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