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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对于情况紧急的 ,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对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十二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两天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必须马上报告 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停止执行
甲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乙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丙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 丁税务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立即解除 必须马上报告 二十四小时后解除 报上级领导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24小时内解除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