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是否在某中医骨伤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不仅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且对何谓“诊疗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行政裁量的成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汤某在某中医骨伤科诊所所从事的活动符合“诊疗活动”的特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对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有列举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其他情节严重”的兜底条款,执法人员可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衡量 行政机关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关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