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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0 日前, 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或有关部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归档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相关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前 工程竣工验收后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任务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各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分别提供各环节文件资料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应当由施工企业提交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无需在竣工时提交
建设单位不得调整合同工期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企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0日前告知施工企业,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毗邻区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