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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医院制剂,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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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院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  固定处方制剂  固定制剂  处方药制剂  
具有药学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检验仪器、管理制度和卫生条件即可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院配制制剂必须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配制的制剂经过批准后可以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有效期均为 5 年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虑者销售, 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 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品,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只能凭医生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经核准记账的医院制剂清单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备忘录予以确定  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医院制剂不能记账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才能纳入社会保险记账范围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怔》  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品,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只能凭医生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品,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只能凭医师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品,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 只能凭医生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也可在市场销售。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院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  固定处方制剂  固定制剂  处方药制剂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具有药学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检验仪器、管理制度和卫生条件即可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院制剂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该制剂必须进行临床研究  如该制剂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该医院针对该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实施  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  临床研究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30例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供应不足的药品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只能凭医生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医院配制制剂必须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院制剂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具有药学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检验仪器,管理制度和卫生条件即可配制制剂  医院配制制剂必须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只能配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零售药店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代卖医院制剂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须取得批准文号才可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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