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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的不同,对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处方药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乙类非处方药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审批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生产批准文号 审批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包括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及管理规定 批准其他商业企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处方药强调品牌,非处方药实行新药保护及专利保护 处方药的宜传对象是消费者(病人),非处方药是医师 处方药宣传可在大众传播媒介,非处方药仅限专业医药报刊 处方药取药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非处方药则不需要 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监部门颁布,非处方药目录则由省级药监部门颁布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对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处方药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乙类非处方药目录
负责提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公布和调整 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和审批 负责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批准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对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乙类非处方药目录
处方药强调品牌,非处方药实行新药保护及专利保护 处方药的宣传对象是消费者(病人),非处方药是医师 处方药宣传可在大众传播媒介,非处方药仅限专业医药报刊 处方药取药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非处方药则不需要 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监部门颁布,非处方药目录则由省级药监部门颁布
处方药强调品牌,非处方药实行新药保护及专利保护 处方药的宜传对象是消费者(病人),非处方药是医师 处方药宣传可在大众传播媒介,非处方药仅限专业医药报刊 处方药取药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非处方药则不需要 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监部门颁布,非处方药目录则由省级药监部门颁布(2005年考试真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隔符)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乙类非处方药目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隔符)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价并批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属于药品上市后评论范畴 国家对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转换评价是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国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要及时转换为处方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 审批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生产批准文号 审批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包括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及管理规定 批准其他商业企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