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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被隐置、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可以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指定债权人会议__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企业涉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补缴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因设立质押担保的质物无权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债务人的经理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提供担保时的价值为限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可以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指定债权人会议__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企业涉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代表 管理人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当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设定担保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要受到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提供担保时的价值为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应暂停行使 债务人的出资人一般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除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除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与该债务人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债权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可以准许 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得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不予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但是,超过5年的则不再追回 追回权由管理人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留置物 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出资人不必缴纳认缴但未缴的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监事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债务人应当追回
除人民法院同意外,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除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