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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金紧张,可以申请延期纳税 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不能如期纳税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 在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间内,不征收税收滞纳金 关税的延期缴纳需要经过海关总署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但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的,可以同时减免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可以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 可以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原值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王某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李某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王某缴纳土地增值税,李某缴纳契税 王某缴纳契税,李某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以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 可以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适用《征管法》 关税的征收适用《征管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适用《征管法》 《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承受方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减半征收契税 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厨应包括在内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减半征收契税 房屋等价交换,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