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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持票人向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专指付款请求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按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权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背书人
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背书人
向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要求付款 向银行汇票的承兑人要求付款 向支票的付款人要求付款 向本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
票据权利就是通常所说的付款请求权 我国《票据法》上所指的汇票只能是银行汇票,而不包括商业汇票 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是指当持票人因票据债务人的原因而不能顺利行使票据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 行为无关 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背书人
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背书人
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从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及继承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权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进行 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 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2个月不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6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6年内不行使 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款之后,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背书人
汇票承兑人 银行本票出票人 支票付款人 汇票背书人
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从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权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专指付款请求权。
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支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