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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其权利和义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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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丧失商业信誉的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一方如履行了义务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  如后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征得后履行一方的同意后,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则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则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能提供适当担保,则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则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  撤销权  变更权  
终止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  恢复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检索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延时履行  解除合同  撤销合同  中止履行  
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的,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则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中的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可以中止履行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须当事人的债务因合同而产生  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  必须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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