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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总署批准,可超过1年 进境的境外集装箱箱体的监管期限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进境展览品的监管期限为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海关总署审批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以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海关总署审批
1年;1年 2年;1年 1年;6个月 6个月;6个月
1年,1年 2年,1年 1年,6个月 6个月,6个月
6个月,3次,6个月 1年,1次,1年 1年,1次,6个月 1年,3次,1年
1年,1年 2年,1年 1年,6个月 6个月,6个月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海关总署审批 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以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海关总署审批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时进出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暂时进出境期限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期届满应当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