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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01年12月1日前。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04年12月1日才想起。诉讼时效期间从( )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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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4月5日  
2008年12月1日  2009年12月1日  2010年12月1日  2011年2月1日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2年还清。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时,甲得知乙尚欠银行3万元,遂决定不借款给乙。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借款5万元,利息2000元,从本金中扣除。该合同无效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用于经营水果店,2年还清。之后乙用这5万元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期款,甲可以要求乙立即偿还欠款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分38个月还清。乙应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8个月时支付利息  
签订借款合同之日  签订抵押合同之日  取得借款之日  抵押合同登记之日  
签订借款合同之日  签订抵押合同之日  取得借款之日  抵押合同登记之日  
乙可以自主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乙经甲同意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乙经甲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方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由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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