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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日 2013年12月1日 2014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日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4月5日
2008年12月1日 2009年12月1日 2010年12月1日 2011年2月1日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2年还清。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时,甲得知乙尚欠银行3万元,遂决定不借款给乙。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借款5万元,利息2000元,从本金中扣除。该合同无效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用于经营水果店,2年还清。之后乙用这5万元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期款,甲可以要求乙立即偿还欠款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分38个月还清。乙应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8个月时支付利息
2010年8月20日 2011年8月20日 2012年9月10日 2012年8月20日
签订借款合同之日 签订抵押合同之日 取得借款之日 抵押合同登记之日
2004年12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2007年12月1日 2008年12月1日
签订借款合同之日 签订抵押合同之日 取得借款之日 抵押合同登记之日
乙可以自主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乙经甲同意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乙经甲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方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由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