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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无权收款 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要承担该部分责任 为提高工作效率,最好指定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同时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可以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无权收款 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税务师事务所要承担责任
法律约束性 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整理报告相关资料 草拟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报告 复核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报告 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非涉税鉴证服务报告 交由受托方审核签收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鉴证人可以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方式获取涉税鉴证业务的证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服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其完成某些比较复杂的专业工作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 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编制工作底稿,且必须是纸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是否具有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承办人员是否为鉴证人提供了涉税服务 是否通过函证来获取证据
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为服务对象 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非涉税鉴证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 一定要出具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鉴证人可以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方式获取涉税鉴证业务的证据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但是无须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对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的鉴证事项,税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两种鉴证业务报告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纳税服务类鉴证 纳税申报类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 其他涉税鉴证
委托人是唯一的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 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 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 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不一定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相关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可不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 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证人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涉税鉴证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证据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职权范围、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减轻委托人的纳税申报责任 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进行税收筹划 涉税培训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对不能获取充分证据、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的鉴证事项,税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两种鉴证业务报告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