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扣缴义务人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前15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总机构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注册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白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应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缴承包费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安装、 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报息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