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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如果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酌,则陪审员的人数不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 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事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宣告失踪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合议庭成员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庭实行集体审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案件审理中的重大事宜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存在一方当事人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民事争议不大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存在合议庭审理的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最多由5个审判员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5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不能由合议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
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只要其符合简易程序的有关要件, 就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根据原审的审级, 既可以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也可以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法院的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也只能是审判员 选民资格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宣告失踪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再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1人担任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