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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明于2003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2001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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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王一夫妇与王一的父母在一次水灾中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一只有弟弟王二,王一的妻子只有父亲,则王二既可以继承父母的那份遗产,又可以继承王一的全部遗产  离异的刘大与儿子(未成年)、弟弟刘二在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刘大和刘二有父母和弟弟刘三在世,则刘三也可分得那份遗产  李某和李妻与独生女(已婚)乘车外出,途中发生车祸,三人全部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则李女丈夫对李某夫妇遗产的继承顺序先于李某父母  马某与大儿子马大、孙子(马大所生独子)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只有马某留下100万遗产,其亲属中只有马大之妻和二儿子马二,则马大之妻与马二继承的财产份额不同  
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张某指定受益人必须经王某的同意  受益人可以为多人  张某变更受益人时须经王某和原受益人的同意  受益人先于王某死亡的,保险金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黄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王某无继承权  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不得代位继承  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有代位继承权  王某属于可以适当分得一些财产的人,但无继承权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推定王甲先于王乙和李某死亡  推定王乙和李某同时死亡  高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甲、王乙的遗产  小王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王甲的遗产  
因遗嘱继承人王二死亡,王强的遗产应由王二的继承人继承  王强的遗产应当由王大、王三及王二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若王强留下的遗产实际价值不足8万元,则其继承人无须向李四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王强8万元的债务,应由王大、王三以及王二的妻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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