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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评估增值,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抵押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市政规划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20%的,减半征税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旧城改造而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企业污染而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实施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幅度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凡住满5年以上,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档公寓出售不享受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仅涉及内资企业和个人 某单位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某块土地50年的土地使用权,该支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或转让的,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抵押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仅涉及内资企业和个人 某单位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某块土地50年的土地使用权,该支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或转让的,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免征 减半征收 不实行优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