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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认可的,该记载有效 记载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因该记载,支票归于无效 该记载不产生支票上的效力
本票和支票出票时,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票据无效 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都只能是经批准的银行机构 本票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及出票地的均不影响票据效力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本票则可以是远期票据
该支票无效,因为支票不得记载付款日期 该支票有效,因为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不影响支票的效力,该记载无效 该支票效力特定,因为有待于出票人追认 该支票有效,因为付款日期属于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正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支票有效
支票上的金额为必须记载事项,即使补记也无效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背书无效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的金额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即使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也无效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背书无效 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也可以不在汇票上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属于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属于汇票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该汇票无效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该票据无效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同时失效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票据不负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绝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使票据失效。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付款日期属于绝对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