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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期增长量/环比增长速度 环比增长速度/逐期增长量 逐期增长量/环比发展速度-1 环比增长速度/逐期增长量-1
增长1%的绝对值=逐期增长量/环比发展速度 增长1%的绝对值=逐期增长量/定基发展速度 增长1%的绝对值=逐期增长量/定基增长速度 增长1%的绝对值=逐期增长量/环比增长速度
平均发展速度是各环比发展速度的几何平均数 平均发展速度说明现象在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变化速度 平均增减速度等于平均发展速度减1 利用动态数列资料,可以计算平均递增率与平均递减率 平均发展速度的计算公式是:
报告期水平/基期水平 (报告期水平-基期水平)/基期水平 发展速度-1 平均发展速度-1
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 发展速度=增长速度-1 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00 发展速度=增长速度-100 两者在计算上没有任何关系
要结合具体研究对象确定报告期 要结合具体研究目的确定基期 应计算分段平均发展速度来补充全期的平均发展速度 应分别计算增长成下降年的平均发展速度来补充全期的平均发展速度 应用水平法和累计法分别计算其平均发展速度来比较分析
环比发展速度之和等于定基发展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之积等于定基发展速度 定基发展速度之和等于环比发展速度 定基发展速度之积等于环比发展速度
增长量/基期发展水平 (报告期水平-基期水平)/基期水平 逐期增长量/前一时期水平 累计增长量/基期发展水平 发展速度-1
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 发展速度=增长速度-1 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00 发展速度=增长速度-100 两者在计算上没有任何关系
逐期增长量÷环比增长速度 环比增长速度÷逐期增长量 逐期增长量÷环比发展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逐期增长量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固定基期发展水平×100%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固定基期发展水平×100%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前一期发展水平)×100%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前一期发展水平×100%
定基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前一期水平 定基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最初水平 定基发展速度=累计增减量/最初水平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固定基期发展水平x100%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前一期发展水平)x100%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x固定基期发展水平x100% 环比发展速度=计算期发展水平/前一期发展水平x100%
定基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固定基期水平)╳100% 环比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上期水平)╳100% 平均发展速度=各期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 环比增长速度=(定期增长量/固定基期水平) ╳100%
环比发展速度 定基发展速度 年距发展速度 平均发展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之和等于定基发展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之积等于定基发展速度 定基发展速度之和等于环比发展速度 定基发展速度之积等于环比发展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固定基期水平)╳100% 环比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上期水平)╳100% 平均发展速度=各期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 定期增长速度=(定期增长量/固定基期水平)╳100
逐期增长量÷环比增长速度 环比增长速度÷逐期增长量 逐期增长量÷环比发展速度+1 环比发展速度÷逐期增长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