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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在品目项下各子目的归类应当按照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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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品目条文  海关总署公布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进出口商品协调制度》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商品检验目录  
本国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注释  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  协调制度归类总归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条文  
协调制度归类总归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条文  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  协调制度注释  本国子月注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在仅供查找方便而设,它们不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未装配或拆卸开进出口的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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