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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丁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甲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法院告知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甲坚持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丁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可以向乙市人民法院起诉 只能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只能向丙市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甲市人民法院或者丙市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李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依法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 告诉李甲提出申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此案
对李乙优先购买的主张,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李乙优先购买的主张,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乙要求张甲赔偿其合理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乙要求张甲赔偿其损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 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甲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D县法院可以再把案件移送回甲省A县法院 A县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其移送有错误 如果A县人民法院与甲省D县法院报请管辖权发生争议,应由D县人民法院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向甲省D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