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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图布置 现有污染源分布 项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项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均匀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 对于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竖向布置孔隙水压力监测点时监测点,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5 m,数量不宜少于3个 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竖向布置,监测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问距不宜大于20 m 水位观测点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0.5 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一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二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三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三级项目,评价区面积大于50km2时,每增加30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建设项目场地 周围环境敏感点 地下水污染源 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应考虑布设点的均匀性和清洁参照点 应布设在受影响最大和较大的地区 监测布点图应附常年风向玫瑰图 在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和关心点以及对环境敏感区或关心点有影响的地区布设
项目总图布置 现有污染源分布 项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项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以项目地区为重点,兼顾外围 以污染原下游监测为重点,兼顾上游和侧面 以污染源上游监测为重点,兼顾下游和侧面 以潜水和饮用水源含水层为重点,兼顾其他含水层
竖向布置孔隙水压力监测点时监测点,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竖向布置,监测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 水位观测点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0.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 个 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2-5 个 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3 个
一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二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三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三级项目,评价区面积大于50km时,每增加30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均匀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 对于I1类和I3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