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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别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项目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25%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居住7年的自用住房 国家征用的房地产
办公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普通住宅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 已居住4年后由个人转让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企业转让办公楼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50%,未超过15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与增值额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 扣除项目金额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办公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普通住宅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 已居住4年后由个人转让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别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司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顿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