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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显像之前患者的准备。在注射放射性药物前,对于育龄妇女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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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未妊娠育龄妇女进行放射性检查时遵循“两周法则”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哺乳期妇女在用放射性药物后10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放射性检查不作为儿童的首选检查方法  
随着受体显像、代谢显像、放射免疫显像、反义核苷酸与基因显像等技术的应用,形成了前沿的分子核医学  分子核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受体显像、代谢显像、多肽类放射性药物显像、重组单克隆抗体放射免疫显像以及基因显像等  分子核医学主要是反映脏器或组织生理与生化水平变化的影像,为疾病的诊断提供分子水平的功能信息  分子核医学主要反映脏器组织解剖结构  分子核医学是核医学发展的前沿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严格掌握适应证  申请前了解其是否怀孕  施用放射性药物期间避免怀孕  接受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育龄妇女,怀孕前应评估体内留存放射性药物的吸收剂量水平  以上均正确  
在决定是否给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或治疗时,首先要作出正当性判断,即衡量预期的需要或治疗后的好处与辐射引起的危害,得出进行这项检查或治疗是否值得的结论  诊断检查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测量和显像设备,以便获得更多的信息,提高诊断水平,同时尽可能降低使用的放射性活度  采用必要的保护(如封闭某些器官)和促排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对恶性疾病患者更要严格限制  对小儿、妊娠妇女、哺乳妇女、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应权衡婴儿所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经放射性核素诊治获益的关系  一般应推迟对哺乳妇女的核医学检查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哺乳的时间  进行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妇女将不能再进行授乳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特点在一定的时期内与婴儿隔离  
应权衡婴儿所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经放射性核素诊治获益的关系  一般应推迟对哺乳妇女的核医学检查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哺乳的时间  进行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妇女将不能再进行授乳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特点在一定的时期内与婴儿隔离  
诊断检查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测量和显像设备,同时尽可能降低使用的放射性活度  采用必要的保护和促排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对恶性疾病患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对小儿、妊娠妇女、哺乳妇女、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以上都对  
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未妊娠育龄妇女进行放射性检查时遵循"两周法则"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哺乳期妇女在用放射性药物后10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放射性检查不作为儿童的首选检查方法  
应权衡婴儿所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经放射性核素诊治获益的关系  一般应推迟对哺乳妇女的核医学检查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哺乳的时间  进行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妇女将不能再进行授乳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特点在一定的时期内与婴儿隔离  
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WHO提出的“十日法则”是指将检查时间安排在妊娠可能性不大的月经结束后十天内进行  哺乳期慎用放射性检查,必要时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在用药后的5~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采用必要的促排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WHO提出的"十日法则"是指将检查时间安排在妊娠可能性不大的月经结束后十天内进行  哺乳期慎用放射性检查,必要时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在用药后的5~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采用必要的促排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未妊娠育龄妇女进行放射性检查时遵循"两周法则"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哺乳期妇女在用放射性药物后10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放射性检查不作为儿童的首选检查方法  
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未妊娠育龄妇女进行放射性检查时遵循“两周法则”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哺乳期妇女在用放射性药物后10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放射性检查不作为儿童的首选检查方法  
随着受体显像、代谢显像、放射免疫显像、反义核苷酸与基因显像等技术的应用,形成了前沿的分子核医学  分子核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受体显像、代谢显像、多肽类放射性药物显像、重组单克隆抗体放射免疫显像以及基因显像等  分子核医学主要是反映脏器或组织生理与生化水平变化的影像,为疾病的诊断提供分子水平的功能信息  分子核医学主要反映脏器组织解剖结构  分子核医学是核医学发展的前沿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WHO提出的“十日法则”是指将检查时间安排在妊娠可能性不大的月经结束后十天内进行  哺乳期慎用放射性检查,必要时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在用药后的5~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采用必要的促排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WHO提出的"十日法则"是指将检查时间安排在妊娠可能性不大的月经结束后十天内进行  哺乳期慎用放射性检查,必要时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在用药后的5~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采用必要的促排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严格掌握适应证  申请前了解其是否怀孕  施用放射性药物期间避免怀孕  接受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育龄妇女,怀孕前应评估体内留存放射性药物的吸收剂量水平  以上均正确  
规范放射性药物的用量  以最小的电离辐射代价,获得最大的诊断信息或治疗效果  检查过程结束后帮助患者尽快排出体内放射性核素  131I治疗甲亢的育龄妇女一般要经4个月方可妊娠  哺乳妇女接受治疗后要暂停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