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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散性和附着性较小 吸湿性和聚集性较小 颗粒剂可包衣或制成缓释制剂 可适当添加芳香剂、矫味剂等调节口感 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3%
颗粒剂可包衣 可适当添加矫味剂等调节口感 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 3% 飞散性和附着性较小 吸湿性和聚集性较小
颗粒剂可包衣或制成缓释制剂 可适当添加芳香剂、矫味剂等调节口感 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3% 飞散性和附着性较小 吸湿性和聚集性较小
8.0% 5.0% 6.0% 10.0% 4.0%
处方中含有挥发性成分较多的饮片宜采用“双提法”提取 制粒时清膏:糖粉:糊精的比例一般为1:3:1 挥发油等挥发性成分可制成β-环糊精包合混匀于颗粒 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含水量不得过9.0% 泡腾颗粒系由药物与泡腾崩解剂制成的颗粒剂
颗粒剂成品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结块等现象 在质量要求中,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6.0% 粒度方面,要求颗粒剂在规定量下检查,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和粉末的总和,不得超过10.0%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该做装量差异检查,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以湿法混合制粒所制备的颗粒剂最好
颗粒剂辅料用量一般不超过稠膏量的5倍 《中国药典》规定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3% 颗粒剂中能通过五号筛的粉末不得超过8.0% 泡腾颗粒剂中加水后应立即呈“泡腾状” 颗粒剂的标示装量不同,其装量差异限度亦不同
颗粒剂可分为可溶颗粒,混悬颗粒和泡腾颗粒 水溶颗粒处方饮片应全部提取 混悬颗粒含有部分饮片细粉 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含水量不得超过9.0% 泡腾颗粒加水(15~25℃)后10分钟内颗粒应完全分散或溶解
颗粒剂成品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结块等现象 在质量要求中,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6.0% 粒度方面,要求颗粒剂在规定量下检查,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和粉末的总和,不得超过10.0%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该做装量差异检查,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以湿法混合制粒所制备的颗粒剂最好
飞散性和附着性较小 吸湿性和聚集性较小 颗粒剂可包衣或制成缓释制剂 可适当添加芳香剂、矫味剂等调节口感 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3%
颗粒剂辅料用量一般不超过稠膏量的5倍 《中国药典》规定颗粒剂的含水量不得超过3% 颗粒剂中能通过四号筛的粉末不得超过8.0%。 泡腾颗粒剂中加永后应立即呈"泡腾状" 颗粒剂的标示装量不同,其装量差异限度亦不同
6.0% 8.0% 10.0% 5.0% 4.0%